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衡,北方水资源形势异常严峻。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决定自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率先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一年来,河北的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中央在总结河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扩大试点范围。山东省属北方严重缺水地区之一,人均水资源量不足全国的1/6,人多地少水缺是我省长期面对的基本省情。与此同时,用水浪费现象突出,缺水与粗放用水并存,地下水超采严重,水资源短缺问题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大瓶颈。年11月份,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80号),批准我省为9个试点省份之一。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结合实际,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鲁政发〔〕42号),自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建立调控合理、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水资源税制度,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合理调节用水需求,优化用水结构,规范用水秩序,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规划。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全省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同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加大对下工作指导,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是总体平移。以现行水资源费制度为基础,将收费标准总体平移为适用税额,并结合我省水资源管理现状,对相关政策进行合理调整,实现收费制度向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 三是注重调控。强化税收刚性调节作用,形成有效约束机制。通过设置差别税额,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调整优化用水结构。 三、主要内容 水资源税改革体现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鼓励节约用水,利用税收杠杆调控水资源;二是适当提高地下水超采区负担水平;三是试点期间,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居民生活用水负担;四是充分考虑农民利益,对农业生产和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设置优惠政策;五是加强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主要内容如下: (一)纳税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有关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二)征税对象。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三)征税分类。水资源税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分行业确定税额标准。取用水行业分为:农业生产者、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特种行业、其他行业(包括工商业、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企业等)。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特种行业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特殊用水类别包括:疏干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地源热泵使用者、水力发电企业、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企业、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单位。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四)计税依据。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与现行水资源费制度相衔接,明确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对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计征;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实际取水量×(1-合理损耗率)。我省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合理损耗率确定为17%。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五)税额确定。结合我省现行收费标准、水资源禀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分类确定了具体适用税额。试点开征水资源税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 1.对城镇公共供水按税费平移原则确定税额。取用地表水税额为0.4元/立方米、取用地下水税额为0.8元/立方米。 2.对农业农村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为支持农业生产、减轻农民负担,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按地表水0.1元/立方米、地下水0.2元/立方米计征。 3.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按照中央办法要求,对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种行业,从高确定适用税额。 4.对一般工商业等其他行业取用水区分不同水源类型、地下水超采程度、公共管网覆盖范围等,拟定了不同的适用税额。高新区属于深层承压水禁采区,其中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内按照6元/立方米计征,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外按照4.5元/立方米计征。 5.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税额的确定。参照我省现行水资源收费标准制定的,对超计划10%以内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对超计划10%-30%的部分,按2.5倍征收;对超计划30%以上的部分,按3倍征收。自年7月1日起,无取水许可证取用水的,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五)税收优惠。明确了对农村集体经济、家庭生活、畜禽饮用、水利工程调配取用水等6种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取用再生水、采油排水等5种情形,免征或减征水资源税。 (六)税收征管。为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确定了“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税征管模式,即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取用水量;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征税和取用水信息资料。 (七)保障措施。 1、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纳税人应当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用水量。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转不正常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或者参考历史平均取水(排水)量核定。 3、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需通过山东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期实际取用水量(不包括水力发电企业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企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本期实际取用水量,并出具“取用水量核定文书”后,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核定实际取用水量申报纳税。 4、纳税人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次年1月31日前核定下达纳税人取用水计划。纳税人应当在获得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取用水计划信息录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 5、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