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2/21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和静县关于群众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一、奖励对象

为深入推进自治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发动、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踊跃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举报和静县范围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及“保护伞”线索,协助县级政法机关、纪委监委等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及涉嫌“保护伞”人员,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群众、法人和其他组织(统称举报人),由和静县扫黑办予以奖励。

二、奖励原则和条件

(一)举报奖励的原则

1、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在破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2、同一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侦办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平均分配奖励金额。

3、同一举报人向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二)举报奖励的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或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查证确定为黑恶势力犯罪的;

2、举报内容是政法机关已掌握或立案侦查的,但举报人反映的情况更具体详实,对案件侦破、核查“保护伞”线索等发挥了重要作用的;

3、举报内容是已立案侦查的黑恶势力犯罪,但政法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事实;

4、举报政法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等重要情报线索的;

5、举报涉嫌黑恶势力“保护伞”,经公安机关或纪委监委等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政法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三、奖励标准

(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检察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提起公诉的,每案奖励人民币-元;

(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检察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的,每案奖励人民币-元。

(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检察机关以恶势力犯罪团伙提起公诉的,每案奖励人民币-元。

(四)举报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被公安机关、纪委监委等部门立案查处的,每案奖励人民币-元。

(五)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检察机关以上述常见涉恶罪名等个案提起公诉的,每案奖励人民币-元。

(六)政法机关根据线索抓获在逃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的,每名奖励人民币-元;抓获在逃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每名奖励人民币-元;抓获在逃一般成员和涉恶分子的,每名奖励人民币-元。

和静县扫黑除恶举报渠道:

举报-,-

举报邮箱:xjhjz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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