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小长假临近了,怎样充实的过好这三天假期已成为近期咱老百姓茶余饭后的谈资!开车来一场自驾游,这是一件其乐融融的美事儿,高速还免费!于是,神通广大的朋友圈就出现了这样的消息“去某某景点,求搭车”“去某某游玩拼车,现差一位”。 拼车的确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省时省力省心省钱,但凡事都有两面性,若遭遇车祸,搭车出行的乘客该如何维权?司机又该如何担责呢?大家都知道借钱借人不借车,可是拼车的后果你想过吗?现在就让和静检察院的民行检察为你以案释法。 小王在和静某公司工作,周六放假驾驶私家车回库尔勒。同事小张得知后请求搭顺风车一同前往,因是同事关系,小王爽快地答应了。没想到因小王驾驶车辆时疏忽大意不慎与前车发生碰撞,造成了两车追尾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认定,小王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他乘客无责任。小王没有大碍,但坐在副驾驶室上的小张腿部严重受伤,医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双方在赔偿问题上发生了争执,小张认为小王过错驾驶造成了自己腿部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小王认为小张主动要求搭乘顺风车,应该自己承担风险。同事之间的关系变得恶化,小张将小王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小张无偿搭乘小王的车辆,小王未收取任何报酬,构成法理上的“好意同乘”。考虑到公平原则,虽然同乘人小张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但小王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是一种无偿行为,应适当减轻小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王承担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小王申请再审,法院驳回了他的再审请求。 什么是“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是指同乘人在驾驶人好意并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下,同乘于驾驶人的非运营型机动车的现象。这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依据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因此,好意施惠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但是,施惠人的施惠行为会产生其对受惠人的人身、财产的保护、注意义务,这是其主行为的附随义务。也就是说,如果施惠人未履行附随的保护、注意义务,其施惠行为可能转化为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责任法律调整,并不因施惠行为的目的是“好意”、“无偿”而免除。 本案中小张无偿搭乘小王的车辆,小王未收取任何报酬,构成法理上的“好意同乘”。也就是说,车辆所有者小王一旦同意搭乘,就负有将搭乘者小张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法院根据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基于好意施惠行为的无偿性和良好的动机,从民法的公平原则出发,酌情减轻施惠者小王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是小张向小王支付了报酬,又是怎样的赔付结果呢? 对于有偿拼车,司机和搭乘人之间就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司机有义务将搭乘人安全送达目的地。所以,在运输途中出现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全部承担。 如果小张和小王事先签了免责协议,协议是否有效? 拟定协议书约定出了事故司机不负责任从而进行风险规避,这在法律上属于无效条款,不能使司机免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责任,需要对乘客的伤亡承担人身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除非因乘客自身原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伤亡。所以这样单方免责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即使搭乘人接受,也不会产生法律约束力。 拼车、搭载是当事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为出行方便、节约成本而实施的行为,但我们一定要在资源共享或助人为乐者的过程中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为搭乘人的人身负责,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来源:张翠玲、牛静 民行检察是干啥的?在我国的政法机关中,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像公安、法院那样被人民群众所熟悉。很多社会群众对检察院的职能不是很了解,除了对反贪、反渎、公诉等少数几个经常露脸的部门公众知晓度高一点外,检察院的其他内设机构,如:民行、侦监、监所等部门职能往往不为人所知。其实,这些部门的职能也与人民群众在法律方面的需求息息相关。 和静零距离为你普及知识点! 检察院中的民行部门到底是干啥的? 他们履行哪些职能? 老百姓啥事可以找他们? 本版编辑/魏源 审核/刘学强 欢迎在本文底部留言 新闻线索长期征集 和静零距离现向大众征集各类新闻线索。您提供的线索,我们将整理出来作为栏目素材。请将新闻稿件或图片附作者姓名和电话发至邮箱bzhjxcb .白癜风的科学治疗白癜风早期能治愈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