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大自来水用水户的一封信 红寺堡区广大自来水用水户: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定,搞好试点工作的任务、意义、目的及其重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8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く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号)、《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宁财规发「]6号)精神,经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同意,自年6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征水资源税,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水资源税改革目的: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 二、水资源税改草要求: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已征收水资源费的市县(区),本次改革中仅为费税平移,原未征收水资源费的红寺堡区等地区则于年12月1日起开征水资源税。红寺堡区属农业移民区,群众经济基础薄弱,故一直未收取水资源费,为宁夏未征收水源费的四个地区之一。此次费改税后,水资源税按税法规定必须征收,计税起始时间为年12月1日。 三、水资源税纳税人:直接取用地表水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四、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地表水和地下水。 1.地表水:陆地表面上动态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河流、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2.地下水: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五、水资源税的征收类别及标准 单位:元/立方米 六、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x适用税额。 七、法律责任: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执行,无计量设施以及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主管税务机关依此计征水资源税。 八、水资源税开征时间:年6月1日 宁夏水投红寺堡水务有限公司 印象 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