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新党发〔〕2号)精神,及时调整农村低保标准,将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扶贫标准以上,圆满完成兜底脱贫任务,现就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标准 农村低保在现有元/年·人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标后达到元/年·人。 二、执行时间 自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此次调标工作是确保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是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一项民生工程。各乡镇、各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通力协作,确保及时完成提标工作。 (二)完善政策、规范管理。要认真做好低保标准调整与各项政策的结合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全面加强低保规范化管理。认真核对农村低保对象家庭的经济状况,按新标准保障低保对象的进出和保障金的增减,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介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和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8月1日 内容来源:和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本栏编辑:彤格伶 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