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厅字〔〕3号)精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全区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厅字〔〕47号)精神,请年1月21日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并存在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欠缴、断缴情况的退役士兵,携带相关材料,于年12月31日前,向原安置单位提出补缴申请,填写《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补缴申请;其他情况直接向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补缴申请,填写《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请到各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取。 后附: 1、材料清单; 2、办理流程; 3、服务热线; 巴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年7月 材料清单 1、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2、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缴费记录,如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等缴费记录凭证。 档案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的不需要提供1、2项材料。 服务热线 为全面推进解决全州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任务落实,便于退役士兵咨询政策、了解程序、办理业务,现将巴州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服务热线,各县市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服务 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库尔勒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焉耆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和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和硕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博湖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尉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轮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若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且末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全区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全面做好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退役士兵的社会保险接续工作,近日,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全区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关于解决全区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抓住主要矛盾,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合理解决广大退役士兵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推动自治区退役军人工作全面发展。 二、适用对象 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施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三、相关政策 (一)养老保险 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照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医疗保险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退役士兵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退役士兵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各地按规定予以解决。 四、经办服务 (一)补缴措施及责任 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补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原安置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政府(单位)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单位缴费财政补助部分由中央、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四级承担,安置地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中央、自治区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对于个人缴费部分,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当地人民政府对其个人缴费予以适当补助。 (二)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照补缴时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照补缴时参保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三)补缴实施时间 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缴在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提出申请后,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 五、办理流程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经办机制。 (一)申请办理 申请程序:原安置单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将所需申请材料提交原安置单位;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提交其主管部门;原安置单位或主管部门收齐申请材料后,交到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其他情况的,由个人将所需材料直接交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二)申请所需材料 1.服役相关材料 A.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B.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档案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的不需要提供。 2.个人相关材料 A.身份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 B.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原件。 3.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三)情况核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齐申请材料后,对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补缴条件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手续。 (四)参保缴费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该参保单位仅负责此项补缴工作。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指定专人、设立专办,负责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接,按本实施意见办理退役士兵参保、补费手续。 1.基本养老保险 A:原安置单位或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缴费能力的,收齐退役士兵个人应缴部分费用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个人应缴部分补助),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无安置单位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齐个人缴费部分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除外),负责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缴费能力的,参照无安置单位的执行。 B: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收到缴费资金后按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C: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退役士兵凭身份证向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长缴费手续并按政策缴费。 2.基本医疗保险 A: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自治区规定年限的,凭身份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申请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B:原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有缴费能力的,收齐退役士兵应缴部分费用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个人应缴部分补助),连同单位应补缴费用一并交给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无安置单位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齐个人缴费部分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除外),负责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缴费能力的,参照无安置单位的执行。 C:享受到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补缴政策后,仍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役士兵,凭身份证向参保地相应的医疗保险征缴机构缴齐所需费用。 D:医疗保险征缴机构收到缴费资金后按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3.有关费用问题 (1)退役士兵安置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参保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做好参保费用结算的对接工作。 (2)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先行垫付个人应缴部分,财政部门据实将所需资金划拨给相应部门。 来源:巴州新媒体中心 监制:陈琛 审核:熊光伟 责编:申波 编辑:沈阳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