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6/15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第四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1、个人信息是认定责任的抓手和起点。个人信息的定义,是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客观因素,一方面需要把握个人信息本身的定义,另一方面,要注意在这三个法律责任之间以及法律责任的轻重,均与个人信息的相关类型、数量、比例密切相关。2、个人信息定义的立法技术。个人信息的定义,目前主要采取的是关联识别+举例的模式。而识别这个环节,需要结合数据的类型、具体业务场景、性质的变化(是否属于敏感数据?是否属于金融数据?是否属于动态调整后的C3类金融数据?)和技术去理解,动态和静态相结合。这个对于责任是否构成与否以及责任轻重影响均很大。3、个人信息具体定义的特点。具体来说,在民事法律、刑事法律和国标、行标上,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处理活动的定义上,存在一些出入。定义上,对于个人信息举例方面,民法典突出了“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三个类型,而个人信息国标,则更为丰富的进行了列举。个保法并未列举个人信息的内容。在具体个人信息生命周期的表述方面,存在一些差异性,例如传输,例如交易,在不同规范中,有些有,有些没有。为此在具体援引依据,进行法律适用,以及草拟文本时,需要做好定义和结合具体其他条款进行考虑。对于匿名化的表述,个保法会更为简洁,网安法会相对多一些表述。实务中对于谁匿名,存在争议。这一点,其实是设计数据交易方案很重要的一个参考方案,但是并不一定可以最终实现商业目的。未来结合技术,如何解决数据交易中的疑难问题,需要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6月1日):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第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第十一条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   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   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第十二条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数据是关于客体(如事实、事件、事物、过程或思想)的描述和归纳,是可以通过自动化等手段处理或再解释的素材。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享有数据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数据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数据的自主决定、控制、处理、收益、利益损害受偿的权利。我国《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3.1个人信息personalinformation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注1: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通信通讯联系方式、通信记录和内容、账号密码、财产信息、征信信息、行踪轨迹、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注2:关于个人信息的判定方法和类型参见附录A。注3:个人信息控制者通过个人信息或其他信息加工处理后形成的信息,例如,用户画像或特征标签,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个人信息。11.1c)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组织,应设立专职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机构,负责个人信息安全工作:主要业务涉及个人信息处理,且从业人员规模大于人;处理超过万人的个人信息,或预计在12个月内处理超过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超过10万人的个人敏感信息的。参考过往文章:疫情背景下常见数据法问题问之(5):什么是个人信息的匿名化和去标识化?如何“三步走”未雨绸缪解决深交所   (一)基本案情年初,被告人邵保明、康旭、王杰、陆洪阳分别以“大叔调查公司”的名义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倪江鸿不久后参与。五被告人通过在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邵保明、康旭、倪江鸿、王杰、陆洪阳单独或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坦白、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邵保明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被告人康旭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被告人倪江鸿、王杰、陆洪阳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二、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查询征信信息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   年9月3日至4日,被告人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利用连光辉(湖北省巴东县农村商业银行沿渡河支行征信查询员)的征信查询ID号、密码及被告人李冲、耿健美(洛阳银行郑州东风路支行客户经理)提供的洛阳银行郑州东风路支行的银行专用网络,在该行附近使用电脑非法查询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3万余条。

  年9月5日至6日,被告人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利用连光辉的征信查询ID号、密码及被告人李楠、卢惠生(德州银行滨州金廷支行行长)提供的德州银行滨州分行的银行专用网络,在该行南面的停车场内,使用电脑分两次非法查询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2万余条。

  年9月8日,被告人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利用李涛(江苏省淮安市农村商业银行徐溜支行职工)的银行征信查询ID号及密码及被告人李楠、卢惠生提供的德州银行滨州分行专用网络,在该行南面的停车场内,使用电脑非法查询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近3万条。   被告人韩亮、邓佳勇获得征信查询ID号、密码并非法提供给被告人韩世杰等人使用,双方通过被告人陈莎莎中转租金、传递密码。被告人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将查询获得的上述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出售给他人,向被告人韩亮、李冲、李楠支付了相关费用。   (二)裁判结果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韩亮、邓佳勇、李楠、陈莎莎、卢惠生、李冲、耿健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坦白、积极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韩世杰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旷源鸿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韩文华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韩亮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以及其他各被告人相应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三、周滨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购买学生信息出售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   年4月,被告人周滨城向他人购买浙江省学生信息万余条。后被告人周滨城将其中万余条嘉兴、绍兴地区的学生信息以6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陈利青,将条嘉兴地区的学生信息以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刘亚、陈俊、周红云,将条平湖地区的学生信息以元的价格出售,将条平湖地区的学生信息以元的价格出售,共计非法获利元。此外,年4月,被告人刘亚、陈俊、周红云以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嘉兴地区学生信息条。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周滨城、陈利青、刘亚、陈俊、周红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以购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分别为万余条、万余条、7万余条、7万余条、7万余条,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坦白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周滨城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陈利青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刘亚、陈俊、周红云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至元不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四、夏拂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买卖网购订单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   年10月至年7月,被告人夏拂晓买卖大量含有公民姓名、收货地址、手机号码等内容的网购订单信息,非法获利约5万元。被告人夏拂晓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夏拂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全案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夏拂晓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五、肖凡、周浩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利用黑客手段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凡、周浩预谋窃取邮局内部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出售牟利,共同出资购买了黑客软件。年5月至6月,二人通过黑客软件侵入邮局内网,在邮局内网窃取邮局内部的公民个人信息条,并将窃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全部出售给被告人李晓波。后李晓波将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被告人王丽元4万条,王丽元又将购买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被告人宋晓波3万条。   (二)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肖凡、周浩通过黑客手段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并非法出售,李晓波、王丽元、宋晓波通过购买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据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肖凡、周浩、李晓波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王丽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宋晓波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六、杜明兴、杜明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交换、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杜明兴、杜明龙加入涉及个人信息交换买卖的QQ群,通过购买、交换等方式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再在群里发布广告招揽买家。年11月至年3月,杜明兴向他人购买或者交换车主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28万余条,向他人出售关于期货、基金、车主、信用卡等公民个人信息42万余条;杜明龙向他人购买杭州地区新生儿及其父母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3万余条,向他人出售车主信息、小区业主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近40万条。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杜明兴、杜明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坦白、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杜明兴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杜明龙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七、丁亚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提供近二千万条住宿记录供他人查询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   (一)基本案情   年底,一家为全国4多家酒店提供网络服务的公司因系统存在安全漏洞,致使全国高达0万条宾馆住宿记录泄露。年初至年6月,被告人丁亚光通过在不法网站下载的方式,非法获取宾馆住宿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并上传至自己开办的“嗅密码”网站。该网站除了能够查询住宿记录外,还提供用户QQ、部分论坛账号及密码找回功能。其中住宿记录共有将近0万条,用户经注册成为会员后,可以在网页“开房查询”栏目项下,以输入关键字姓名或身份证号的方式查询网站数据库中宾馆住宿记录(显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地址、住宿时间等信息)。丁亚光自年5月左右开始对该网站采取注册会员方式收取费用60元每人,到年1月上调到元每人。年11月1日至年6月23日,“嗅密码”网站共有查询记录条,收取会员费.92元。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丁亚光非法获取住宿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网站提供查询服务牟利,供查询的公民个人信息近0万条,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综合考虑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丁亚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作者:王艺合伙人律师,经济法硕士,《香港大学数字化转型与企业战略》研究生,持有数据保护官证书,个人信息保护专业人员。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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