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6/26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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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法典十四

婚姻家庭篇: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是否因为离婚等就可以不用支付相关费用

年10月25日

这几天一直分享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分割和个人财产等情况,今天进入婚姻家庭篇的下一步分,也就是家庭关系,这里的家庭关系不是简单的和睦和谐,而是法律意义上的家庭关系,比如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关系的法律意义。今天我们就交流一下抚养和赡养的义务。

一、法条分析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或者即使成年不能独立生活(这里的不能独立生活不是说没有工作就算,而是说比如有先天性残疾等导致无法独立生活),做父母的就有义务抚养子女,如果父母不尽义务,那么有关子女就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支付抚养费。这里涉及到离异的父母对没有抚养权的子女的赡养义务、未成年子女的赡养义务、遗弃子女情形下赡养费的支付等等。

第二款说的是子女的赡养义务,这一款中要全面来解读,首先是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才有权利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如果说父母能够独立生活有独立的收入等那么这种情况下就不能随意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当然这也是法律上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参考案例

案例一:案号()吉民初号,本案主要解读了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及多子女情况下多子女的赡养费用支付的分配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刘某1现已80高龄,为人子女应多尽孝道及赡养义务,老人生病给予照顾。考虑其身体及收入情况及五名具有赡养义务的子女情况,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应自年9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刘某1赡养费.00元。如刘某1因患病等需要大额费用支出,应由五名子女协商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自年9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刘某1赡养费.00元,此款于每年6月30日前给付上半年赡养费,于每年12月31日前给付下半年赡养费;

案例二:案号()新民初号,本案的关键节点就是再婚家庭,一方还携带与前夫生育子女,离婚情况下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并且男方为了获得抚养权,承诺放弃对女方抚养费的主张,也得到法院的认可。这种情况下,也就是一般情况下男方不能向女方主张抚养费。但是这里有个特例,也就是说放弃抚养费得到法院的认可,但是父母抚养子女是义务,不因离婚丧失抚养权而不承担抚养义务,如果该子女遇到重大疾病等开支男方无法承担情况下,仍然可以以子女的名义向没有抚养权的女方主张支付抚养费、医药费、教育费用等。也就是说这里协商一致女方不承担抚养费,在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情况下,法院予以确认,但是并不能排除其日后向女方主张抚养费的权利,换句话说,不是因为离婚丧失抚养权或者签订某项协议,就可以不用承担抚养义务,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无法剥夺。

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年经人介绍认识,约五个月后于年11月14日在和静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10月14日婚生子王某2出生。婚生子出生后主要和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原告与被告系再婚,在婚前与前夫育有一子,随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习惯、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恶劣辱骂,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双方均同意婚生子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上述事实由原告出示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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