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白殿疯医院地址 http://m.39.net/pf/bdfyy/bjzkbdfyy/ 与唐国伟检察官商榷:市场监管部门对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行为有查处职责吗? 1月14日,《检察日报》刊登了援疆检察官唐国伟同志的《我办理了“等”外领域首案》一文,内容摘录如下: 线索,是在某祭祀用品商店内拍摄的一张照片。照片里,是一张张乍看和人民币极为相似的冥币,面额为10元不等,无论在颜色、尺寸还是图案方面均和人民币很相近。于普通群众看来,这种祭祀用品早已见怪不怪,日常生活中经常会见到,但是,出于公益诉讼检察官的职业敏感,我们意识到这是一种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但是此前从未办理过这类案件,接下来的工作该如何开展?检察建议该向哪些部门发放?法律依据又是什么?仔细端详着这张照片,我陷入了深思。 ……经向上级请示,我们初步确定了包括人民银行、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民政局在内的三家部门为发送检察建议的对象。民政部门负责殡葬管理工作,但经过反复查询,未能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 ……在第二检察部召开的检察官联席会议上,大家进行了充分的讨论,慎重考虑后,最终决定制发检察建议的对象仅针对人民银行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9月25日,我们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静县支行、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 收到检察建议后,两单位立即开展联合检查,…… 该案是我来到这里开展援疆工作后首次参与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巴州地区检察机关在该类“等”外领域的首办案件。 由于在文中没有介绍检察院把人行分支机构和市监局作为发送检察建议对象的法律法规依据,于是笔者又到网上进行检查询,发现早在年12月21日,企鹅号“巴音郭楞检察”就发表过《来疆后,我办理了巴州公益诉讼的等外领域首案》,内容与《检察日报》上述文章相同,但该文中提到了笔者所关心的法律法规依据问题。该文称:“经过请示州院、得到批复、立案审查、诉前审查等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四条、《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等法律规定,办案检察官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静县支行、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单位发出了加强对和静县域内祭祀用品商店的监督检查,对印有人民币图样的冥币进行收缴销毁以及对制作销售人民币图样冥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警告和查处的检察建议,以督促其规范祭祀用品市场,增强人民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笔者认真学习研究了该文中提及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认为按照这三部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不应该成为检察建议的发送对象,特撰文与唐国伟检察官商榷。 一、在祭祀用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由谁管?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的。 根据上述规定,在祭祀用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应由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依法监管查处。 二、销售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祭祀用品,由谁管?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第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予以警告,并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祭祀用品(高仿人民币冥币就是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祭祀用品),亦应由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依法监管查处。 三、《人民币管理条例》赋予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都有啥? 在人民币图样的管理上,《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显然都没有赋予市场监管部门特殊职责,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只有《人民币管理条例》,那么《人民币管理条例》赋予了市场监管部门哪些职责呢?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先说《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行为属于本项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吗?《人民币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可以查询到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所指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在《关于严禁将人民币包装在商品中促销问题的函》(银办函[]号)中提及的“将人民币包装在商品中促销的行为”,而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行为从未被中国人民银行认定过属于“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因此,可以确认迄今为止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行为不属于《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因此,以此项规定为由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对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行为具有监管处罚权是站不住脚的。 也就是说,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只剩下了《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即“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行为。 四、祭祀用品商店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行为属于“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行为吗? 在祭祀用品商店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行为是否属于“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行为这个问题上,纠结的焦点应该不是在其是否属于“制作、仿制”人民币图样上(祭祀用品商店肯定没有“制作、仿制”人民币图样),而是纠结其是否属于“买卖”人民币图样上。 那么祭祀用品商店购进并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行为是否属于“买卖”人民币图样呢? 如果认为购进并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就等同于“买卖”人民币图样的话,那就等于认同了“高仿人民币冥币=人民币图样”的观点,但这一观点成立吗? 首先,从人民币图样的定义看,“高仿人民币冥币”绝不等同于“人民币图样”,“高仿人民币冥币”只是非法使用了人民币图样的祭祀用品(商品)。 什么是“人民币图样”?这在《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中有明确定义。《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人民币图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的完整图案或者局部图案。”简而言之,“人民币图样”就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的图案。 如果“高仿人民币冥币=人民币图样”这一观点成立的话,那么就等于说“高仿人民币冥币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的图案”。 好家伙,“高仿人民币冥币”一下子“升格”为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图案了!荒唐不?可怕不? 我国所有的人民币图样都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人民币图样库”对外公布,也就是说,凡是“人民币图样库”之外的都不能称之为“人民币图样”,把“高仿人民币冥币”视为“人民币图样”,是对人民币图样的极大侮辱! 通过上述分析,“高仿人民币冥币=人民币图样”观点之错误和荒唐是显而易见的。十分明确,“高仿人民币冥币”绝不等同于“人民币图样”,而只是“非法使用了人民币图样的祭祀用品(商品)”。因此,那种认为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的行为就属于销售人民币图样,违反了《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有权查处的观点无疑是大错特错的。 其次,如果“高仿人民币冥币=人民币图样”这一观点成立的话,那么《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就是一部出现了严重错误的规章。 如果高仿人民币冥币就是人民币图样的话,那么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的规定,就表明作为上位法的行政法规《人民币管理条例》已经对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违法行为规定了禁则和罚则了,那么作为下位法的《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就没有必要再就此另作规定了。 但我们看看《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呢?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予以警告,并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照一下,《人民币管理条例》的处罚规定是“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而《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的处罚规定是“警告,并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后者的处罚远远轻于前者。 如果“高仿人民币冥币=人民币图样”这一观点成立的话,那么就说明《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作出了与《人民币管理条例》相抵触的规定。 堂堂的中国人民银行能犯下如此低级的错误吗?显然不能! 因此,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为依据,认为市场监管部门负有监管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违法行为职责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此以此为由向市场监管部门发送检察建议当然也是错误的。 综上,笔者认为,针对祭祀用品商店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行为监管不到位问题,检察机关如果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为依据发送检察建议的话,那么发送对象只能是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不能包括市场监管部门。只有在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行为中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能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 当然,《检察日报》刊登的《我办理了“等”外领域首案》一文中介绍的案例,检察机关毕竟是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市场监管局两家同时发送了检察建议,较之此前的相关报道中检察机关只向市场监管部门发送检察建议,而对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视而不见”的情形,已经有了不小的进步,但毕竟这种把市场监管部门“捎带上”的做法还是十分错误的,应予纠正并希望在今后工作中切实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理越辨越明。欢迎相关人士就此问题进一步交流探讨。联系邮箱lsc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