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3/15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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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开发建设巴州奖状、奖章和自治州工人先锋号的决定

各县市、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上库综合产业园区、轮台工业园区、和静工业园区总工会,州直机关工会联合会、州教育工会,州直各企事业工会:

年以来,在自治州党委和自治区总工会的正确领导下,全州广大职工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和自治州党委十届五次、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爱岗敬业、争创一流,在开发建设巴州的各项事业中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弘扬先进模范人物的崇高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团结动员各族职工为全面完成“十三五”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建功立业,自治州总工会决定,授予新疆昌源水务集团库尔勒银泉供水有限公司等30个单位开发建设巴州奖状,授予刘娟娟等39名同志开发建设巴州奖章,授予巴州康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康源大酒店餐饮部等18个单位自治州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担当时代的领跑者,改革和发展的推动者,社会稳定的维护者,积极传递和凝聚正能量,为巴州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作出贡献,再立新功,以优异的成绩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全州各族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榜样,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牢固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聚焦新疆工作总目标,围绕“三大攻坚战、三项重点工作”,当好主人翁,建功新时代,争当“中巴经济走廊综合承载区建设”的排头兵和主力军,不断开创自治州稳定发展各项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谱写好新时代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巴州篇章而努力奋斗!附件:开发建设巴州奖状、奖章和自治州工人先锋号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巴州总工会

二○一九年五月一日

开发建设巴州奖状名单

1.新疆昌源水务集团库尔勒银泉供水有限公司

2.轮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3.轮台县公安局

4.轮台县兴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5.尉犁县第一中学

6.尉犁县尉犁镇光明社区

7.且末县委政法委

8.新疆且末小宛有机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9.国网若羌供电公司

10.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焉耆糖业分公司

11.新疆凯都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12.新疆天塞酒庄有限责任公司

13.和静县高级中学

14.新疆瑞泰青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15.新疆博斯腾湖生态渔业有限公司

16.新疆美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7.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18.深圳能源国电库尔勒发电有限公司

19.库尔勒同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20.库尔勒汉能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21.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

22.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3.中国农业银行巴音郭楞分行

24.库尔勒银行

25.巴州种子管理站

26.巴州审计局

27.巴州纪委监委

28.巴州党委组织部

29.巴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30.新疆羌都枣业股份有限公司

开发建设巴州奖章名单

1.刘娟娟医院护理部主任

2.王常忠库尔勒扬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梦小区物业服务站房管员

3.王瑞霞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

4.曾祥庆和静县蓝天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5.李荣和静县高级中学教师

6.马佼和静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主席、综管科科长兼工艺工程师

7.艾合麦提·尼亚孜和硕县林业和草原局苗圃助理工程师

8.张仟利新疆九洲建设集团和硕分公司建造师

9.达伦塔和硕县公安局乌什塔拉公安检查站站长

10.翟艳忠新疆晨曦椒业有限公司副经理

11.杨华峰新疆乡都酒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12.吾甫尔·艾克木江博湖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驻所监察室主任

13.蒋丽萍博湖县畜牧兽医站副站长

14.王梦月新兴铸管新疆有限公司炼铁实业部部长

15.朱艳玲轮台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主任科员

16.刘红斌华能新疆轮台热电分公司燃料部主任

17.艾买提江·肉孜轮台县公安局阳霞派出所所长

18.程友平尉犁县公安局巡逻防控大队二中队中队长

19.艾力·尼亚孜尉犁县林业和草原局胡杨林管理站站长

20.郭爱英尉犁县尉犁镇银华社区第一书记、党支部书记

21.胡邦伟且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22.肉孜万丽·斯迪克且末县红枣科技推广中心工程师

23.艾力·麦麦提明新疆若羌县中学副校长

24.医院外科主任

25.马文沛巴州公安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党委委员、政工监督室副主任

26.马伟新疆巴州洪通燃气有限公司副厂长

27.万书宏巴州瑞兴化工有限公司保全班班长、首席设备工程师

28.医院呼吸重症病区主治医师

29.何春新疆四运集团油运公司驾驶员

30.母润萍巴州第二中学教师

31.董玉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巴州分公司工人

32.何刚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巴州供电公司党委副书记

33.苏道鹏巴州党委办公室值班室科员

34.刘龙巴州公安局刑侦支队主任科员

35.薛新梅巴州动物疾病控制与诊断中心副主任

36.马建梅巴州农科院工会副主席

37.郭春雨巴州第二中学副校长

38.许焕发轮台县第一中学教师

39.医院妇产科主任

自治州工人先锋号名单

1.巴州康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康源大酒店餐饮部

2.新疆凯都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制酱车间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焉耆支行营业部

4.焉耆三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动力车间

5.和静县妇幼保健院妇产科

6.巴州凯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选厂磨选车间维修班

7.和静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中控室组

8.新疆博斯腾湖生态渔业有限公司生产管理处

9.新疆锦山红番茄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

10.轮台县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11.轮台县政府办公室

12.轮台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

13.且末县林业局红枣科技推广中心

14.且末县昆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二区集中供热站

15.且末县玉都宾馆保安工程部

16.巴州高洁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作业调试管理中心环卫车队

17.库尔勒天拓勘察测绘院分院勘察测绘室

18.新疆新华印刷二厂印刷工段

中央扫黑除恶第21督导组公布举报电话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精神,中央扫黑除恶第21督导组近日进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

中央扫黑除恶第21督导组督导进驻时间原则上为1个半月。督导进驻期间(年4月8日—5月25日)设立专门值班-、、,专门邮政信箱:乌鲁木齐市B号邮政信箱。督导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10:00—22:00。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督导组职责,中央扫黑除恶第21督导组主要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涉黑涉恶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

关于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具体要求,年1月以来,新疆巴州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后开展了四次“雷霆”行动,依法打掉了一批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查处了一批涉黑涉恶“保护伞”,有力遏制了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一步扩大专项斗争成果,在此,我们郑重重申,巴州政法机关将严格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办理,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决做到“三个不放过”,案件没有查透不放过,“保护伞”没有挖干净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尽早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发布通告如下:

一、凡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黑恶势力犯罪等其他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以自首论。

五、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六、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机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对其参照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八、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要认清形势,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严惩。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对提供有价值线索,为发现、查处、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发挥重要作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司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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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检察院:、-;

州公安局:-;

州司法局:-;

州扫黑办:。

巴州中级人民法院

巴州人民检察院

巴州公安局

巴州司法局

年4月23日

来源:巴州总工会

监制:陈琛

审核:熊光伟

责编:申波

编辑: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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